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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延续

更新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0

  2016年8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4号),包括公司在内的“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延续。

  该通知规定,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三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供暖期结束,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该减免税政策延续了财税[2011]118号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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