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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解读 快来看看吧

更新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0

近日,省政府公布《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供热时间、供热价格、供热温度等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该《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今年1月,《办法》出台前曾召开立法听证会,针对“用户欠费被停暖”问题,大河报记者提出的建议被吸纳,修改后的《办法》更加细化、人性化。

1月4日,来自郑州、洛阳、许昌、鹤壁、永城等地的10名立法听证代表,冒着大雪赶赴郑州东区的会议现场,参加了《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立法听证会。大河报记者被选为立法听证代表,围绕供热收费、供热温度等提出了四条建议。

其中,《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记者咨询律师后将“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催收次数或者催收多少日之后仍不交费,再进行停止供暖”的建议带上听证会。对比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办法》对此进行了吸纳,规定: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热经营企业可以进行催交;经2次催交仍未交费的,热经营企业在不损害其他热用户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暂停供热。

解读

《河南省集中供热管理试行办法》

供热时间

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集中供热起止时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确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供热价格

调整供热价格,应举行听证会

集中供热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热经营企业应当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不得擅自提高。制定和调整集中供热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热经营企业、热用户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供热收费

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对比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办法》增加规定:热经营企业应当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为热用户提供多种便捷交款方式。不少用户的暖气费是物业等代收,收费时面临被多收“手续费”等问题。对此,办法明确规定,热经营企业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代收热费的,应当告知热用户。代收热费的单位不得向热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供热温度

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办法》明确,在供热期内,热经营企业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有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的室温不低于18℃。

非因热用户原因导致室温不达标的,热经营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不达标的,应当按照规定减收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减半收取热费;室内温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热费。

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连续停热12小时以上的,应当根据停热时间相应减收热费。

法律责任

不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新增一条规定:对于未执行政府制定的供热价格的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热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用户安装热水循环装置、从供热设施中取用热能、改动热计量或者擅自开启锁闭阀等行为,并给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热用户利益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热用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热用户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5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