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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市集中供热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18-09-03   浏览次数:0

按照洛发改价管(201312号文件批准的供热价格收取热费。标准如下:

一、居民生活供暖调价

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为0.18/日﹒平方米。

城市居民生活供暖分户计量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为0.054/日﹒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42/千瓦时。

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价格为118/吨;高温热水价格为44/吉焦。

非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按面积收费为0.3/日﹒平方米(西工、涧西、新区)、0.345/日﹒平方米(其他)。蒸汽量为195/吨(西工、涧西、新区)、220/吨(其他);高温热水为72/吉焦。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

1.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和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幼儿园、中小学、高校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及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采暖用热按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执行。

2.多层、小高层和高层建筑的居民生活采暖收费面积仍分别按建筑面积的90%、86%和82%计算。

3.继续实行基本热费政策。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暖期申请不用热的居民用户,缴纳基本热费。基本热费收费标准统一合并调整为总热费的25%。串联式供暖系统的居民用户,若申请不用热,须在供热收费单位的监督下拆除散热器;对私自拆除散热器的,仍按100%的标准缴纳热费。

三、供热支管线代维费年收费标准(依据洛市价管【200345号文)

管径(㎜)

代维费(/)

阀门型号(Pg25

代维费(元/只)

φ57

8.00

DN50

180.00

φ89

12.00

DN80

370.00

φ108

14.00

DN100

460.00

φ133

15.00

DN125

570.00

φ159

17.00

DN150

860.00

φ219

21.00

 DN200

920.00

φ273

30.00

DN250

1390.00

该标准自2013年至2014年冬季采暖期起执行


豫公网安备 41030302000527号